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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地方立法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大幅增加,延伸至所有设区的市,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14] 参见郑毅:《谨慎放权意图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实施——基于宪法 第100条第2款的考察》,《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立法法第73条第4款要求,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对该原则的适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讨论。
可见,经特区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被统称为市政府规章。[20]地方政府规章源于立法法第82条,属职权立法。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问题有三:一是对禁区内容的具体规范基础和推导逻辑语焉不详。不作具体规定而仅明确根据有关授权决定。因此,如何在x事项立法形式选择的过程中,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的精神,需要考量更深远的央地关系因素,而不宜仅仅局限在经济特区立法的狭隘层面就事论事。
[38] 官方观点认为这种原则性处理是考虑到既能适应现在有些需要变通的情况,也为今后的发展变化留下空间和余地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42页。为预留充分的改革空间,制定兼顾原则框架、重要制度和具体规范的统一经济特区法成为必然趋势。根据该决定,国务院于1993年9月4日发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教育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此,法工委积极探索建立案例交流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推动各地各级人大相互学习借鉴,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能力。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外国投资者范围上,《宪法》第18条规定的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展为不限于经济性质的组织。[4]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作出了以下重要决定: (一)决定特赦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
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工委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43件本地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36件本地法律作了初步审查,并未发现需要将有关法律发回的情形。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专门作了回应,具体表述如下: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报告,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委员提出,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涉及立法体制,应当通过修改立法法作出规定。
2014年5月,108位社会各界人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联名信,认为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且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但未获回应。宪法实施在内容、领域、空间、主体上的全面性同时体现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全局性。这类文件的备案应是接下来推动备案全覆盖工作的重点,法工委已开始就该问题展开专项研究。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收侵犯。
此外,法工委还选取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14个典型案例,并在2019年12月1日举行的备案审查工作研讨会上对外发布,具体见表1: 表1: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典型案例[10] 案例一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下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将企业融资还款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决定 案例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下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资格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三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本级政府有关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规范性文件 案例四 北京市区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本级政府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五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地方两院关于规范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六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下级政府有关快递网点管理规范性文件 案例七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政府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范性文件 案例八 福建县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本级政府关于因超生开除公职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九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甘肃省有关工伤保险事务的政府规章 案例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市政府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办理公证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十一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省政府规章有关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或者停发的规定 案例十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XX市政府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十三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XX市政府规章有关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确定等规定 案例十四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本级政府规章关于不当扣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的规定 (六)探索建立引入外脑机制 宪法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宪法的全面实施离不开学界的理论支持。在《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制定过程中,也听取了学界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曾于2014年6月10日发布《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其中提到截至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报请备案的法律共570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主要包括:第一,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为做好《民法典(草案)》中有关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研究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9年12月11日专门召开专家座谈会,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及国家所有权、土地制度、人格权、婚姻家庭等制度中的涉宪问题,听取相关宪法学、民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最后,积极推动学界关注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走进实务部门作专题讲座,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充分,应该对法律草案中所有可能涉及合宪性的问题进行专门而充分地审查,不是一般性地说明草案合宪,而是就具体争议点也要有充分说明。两个基本法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会,评估和研究两个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等情况。
根据《宪法》第67条第17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经向制定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从2017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便在每年年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强调全面,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新提法,突出体制机制的健全,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新精神。10月,在银川召开了推进会,进一步部署推动。《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也提到,备案审查同一些新领域工作,如推进合宪性审查,有不少关联。
因此不能仅仅盯着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看到所有国家机关都有维护宪法、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更应该看到全体公民都有遵守宪法以及维护宪法秩序的义务。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废止决定中并未提及收容教育是否违宪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所作《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公安部副部长王小洪代表国务院所作《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中均仅以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作为废止理由,但不可否认的是,收容教育的废止仍是一次生动的宪法实践。
2019年,法工委积极探索运用各种方式,吸收最新学术研究成果,为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综上所述,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在多个领域作出了重要决定,促进了宪法的全面实施。
[5]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所提议案进行了审议,并最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收容教育制度终于废止。其中明确指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过程中对决定合宪性的重视,这也是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后,对推动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等新工作职责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2016年,法工委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始平台的建设工作,2018年基本建成省级平台。此次集中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现行宪法颁布施行以来,也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收容教育制度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6个月至2年,严厉程度已与刑罚无异,却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作出相当简陋的授权,而实质上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且收容教育决定可不经司法程序,直接由公安机关作出,皆与现代法治原则相背,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4] 沈春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载《中国人大》2019年第22期。
经沟通,司法部已决定向国务院提出修改《城市供水条例》的建议。对投资主体的界定是否违反宪法,是《外商投资法》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争议。
[3] 张翔:《合宪性审查时代的宪法学:基础与前瞻》,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报告认为,该规定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
但是,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地方立法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大幅增加,延伸至所有设区的市,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带来很大挑战。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指出《宪法》第18条的内涵随着改革开放发生了扩容性演进:在外商投资政策导向上,《宪法》第18条规定的允许发展为鼓励。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终见曙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法工委宪法室等专门机构的设立,为推进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提供了组织方面的支持。(二)对立法过程中涉及宪法问题的研究 除了在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之外,法工委还积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涉及的宪法问题展开研究。
但是,如果能够运用《立法法》第99条规定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的方式,无疑可以启动这一沉睡多年的条款,在制度实践意义上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通过后的《外商投资法》第2条第2款沿用了《外商投资法(草案)》中的规定,将外商投资界定为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实现宪法对立法的预先控制也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备案审查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过去一年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审查,督促制定机关纠正了一批与宪法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完成多项制度建设,提高了备案审查能力。
《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首次介绍了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对两个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并建立了征询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委员会意见的工作机制。[7] (一)备案工作情况: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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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孟子注疏·万章下》,第2744页。...